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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507 篇文书

  • 韦**抢夺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与同案人刘XX抢得部分金项链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将剩余的部分金项链及玉器抢走,是犯罪未遂,因此,对被告人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韦**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韦**为吸毒而抢夺,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

    法院:平乐县人民法院

  • 韦某某、覃某某盗伐林木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覃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立木蓄积量是柳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根据二被告人盗伐林木后留下的7个伐株、依据相关规定计算所得,计算方法是科学、客观的,覃某某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能够否定现场查验报告,其辩解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潘**、潘**、覃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一案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覃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居住地村委出具证明证实其表现良好,本院认为其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判处缓刑。潘**、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谢*、肖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肖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鉴于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可对二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法律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李**、黄**、覃李强犯抢劫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黄**、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砂枪、砍刀等作案工具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主观上有伙同他人密谋、策划暴力抢取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实施暴力抢取财物的行为,并开枪造成了一名被害人死亡及财物遭受损失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黄**、覃**均系由同伙蓝**等邀集而去,被告人李**、黄**在参与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起协助、次要的作用,均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

    法院:上林县人民法院

  • 韦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抢劫罪、脱逃罪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被关押后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上述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伙同他人抢劫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系主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

    法院:正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莫阳阳犯盗窃罪,被告人莫昭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转卖,其行为亦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莫**经被告人莫**动员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莫**被抓获归案后,二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中莫**是自首,莫**是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车辆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上林县人民法院

  • 韦某某失火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由于用火不慎,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当日,在公安机关尚未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被告人韦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后,被告人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韦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

    法院: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韦某某抢夺一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文书类型